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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讲究?

发布日期:2019-12-04 浏览次数:

前言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很大,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以融通资金为直接目的,具有很浓厚的金融色彩。除了承租人和出租人外,融资租赁还涉及到出卖人,因此一般会涉及租赁合同、供货合同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合同有什么讲究吧。

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讲究?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赁物或租金的实际交付为条件。也就是说即使双方还没有交付租赁物,只要双方谈妥了合同即成立。
2.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应确定为无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注意合同的形式是否有效。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涉及承租人、出租人和出卖人三方。
 
1、先由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2、承租人再选择出租人,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和商定的条件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这里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相中了甲公司的一台设备,但手头的钱并不够支付设备款,于是他与甲公司协商买卖条款,让乙融资租赁公司来购买这项设备,再向乙租赁设备。张三在合同中充当的就是承租人的角色,乙公司为出租人,甲公司为出卖人。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一经合法成立,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实务中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当事人需要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不得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融资租赁合同,应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或事先通知担保人。在担保人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双方仍协商变更合同,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此免除。  
3.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的,其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4.变更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合同仍属于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才能生效。  
5.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因其所受损失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在成立、变更、解除时都有其特定的规定,无论是哪一方的当事人都应当重视起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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